资管新规出台 行业面临约束
转型中的信托选择ABS,除了因为市场空间巨大外,还与政策导向有关。百瑞信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员尹璐称,资管新规中明确资产证券化业务不在新规约束范围中,属于监管鼓励方向。另外,资产证券化加强了直接融资在社会融资中的比重,以盘活存量、用好增量为主线的经济金融结构调整过程中有望发挥巨大作用。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盘活银行信贷资产的有效手段,对于提升银行信贷资产的流动性,促进银行信贷结构调整和经营模式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中信信托结构金融部总经理施坚认为,资产证券化是信托公司的重要机遇和业务本源。相比于其他金融机构,信托公司拥有相对独特的两大业务优势:一是依法规范彻底地实现了受托资产的隔离;二是信托公司可以依据客户需求灵活地运用好受托资产。
不过信托公司发展ABS业务还存在一些障碍。尹璐认为,第一,信托公司不能直接参与交易所企业ABS业务,但这块业务在整个资产证券化市场占一半以上。第二,资管新规的落地实施,去通道、降杠杆、破刚兑成为整个资管行业核心关键词,信托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多数担当通道角色,却要对委托人承担受托人职责,风险收益不匹配。第三,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行场所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相比,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主体有限。第四,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市场竞争激烈,信托公司作为通道,收费很低,平均不足万分之五。
“在近年来金融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实际操作中,中介机构的作用和价值被普遍轻视和低估。资产证券化本应依赖第三方中介机构尽量公正客观地调查判断,产品设计发行更仰仗中介机构的智慧和能力,但在现实中,发起人(首批参与的银行多为国有大银行)延续了在金融领域的强势惯性,压低中介机构的应有价值,加之中介机构之间无序的恶性竞争,反过来进一步助长了发起机构的强势。”施坚说。
“对信托公司而言,首先,需要着力提高对底层资产的把握能力,对基于底层资产的交易结构设计要有更多话语权,尽量提供更多的附加服务,以增强议价能力。其次,把资产证券化规模的量做上去,以量补价。再次,拥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资格的信托公司可以将发行、承销结合,有望深度参与ABS业务,获取更多收益机会。”尹璐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