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印发通知明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总体运行平稳,较好地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导致部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困难。为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人社部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管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归集责任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人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与《通知》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参保人员已经按照原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