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被欠薪,能否要求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
是的,农民工被欠薪时,可以要求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这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及时获得劳动报酬。以下是相关法律依据和具体规定:
1. 法律依据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三十条的规定: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也明确规定: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具体规定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
总承包单位的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应当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如果分包单位(包括承包单位、劳务公司等)拖欠农民工工资,总承包单位应当先行清偿,再向分包单位追偿。
工资支付保障措施:
总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用于应急支付农民工工资。
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农民工的途径:
农民工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如果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先行清偿义务,农民工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支持农民工要求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工资的请求。例如:
如果分包单位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法院会判决总承包单位承担清偿责任。
总承包单位清偿后,可以依法向分包单位追偿。
4. 总结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相关法律规定:
农民工被欠薪时,可以要求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
总承包单位有责任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并在分包单位拖欠工资时先行垫付。
农民工可以通过投诉、仲裁或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议农民工在遇到欠薪问题时,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