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广州市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广州市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深入落实、省、市关于加强博士后服务管理工作的要求,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规则》相关规定,修订了《广州市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要求,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文件修订背景
博士后是具有深厚知识基础、创新能力的高层次人才群体,也是推动人才强国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生力军。近年来,和省围绕培养质量提升、资金投入管理、服务保障优化等方面对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博士后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市于2019年12月出台《广州市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穗人社规字〔2019〕8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在推动博士后管理机制创新、扩大招收规模、提高培养质量、优化人才结构、强化服务保障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原办法于2019年12月起实施,有效期5年。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规则》相关规定,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修订,这是贯彻落实和省、市相关工作要求,聚集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提高我市博士后制度竞争力和吸引力的具体措施。
二、文件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九章27条,就我市博士后设站(基地)单位及其博士后的管理服务进行了全面规定。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的政策依据和适用范围等内容。
第二章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分别明确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博士后管理部门和设站(基地)单位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章第六条、第七条明确了我市博士后科研平台的申报设立工作,包括条件和程序等。
第四章第八条至第十六条,根据、省相关规定,规定我市博士后进站、出站、退站的条件和程序,以及设站(基地)单位及其招收博士后应履行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明确了我市对符合条件博士后人员及新设站(基地)单位的经费资助(补助)项目。第十九条明确了我市支持博士后人员申报和省级博士后支持项目。
第六章第二十条明确了博士后人员及新设站(基地)单位经费的申请、审核、发放程序及申请时间,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明确经费用途以及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第二十三条明确了我市对博士后科研平台的评估、推荐及动态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明确了设站(基地)单位应履行的日常职责。
第八章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六条明确了我市鼓励支持举办博士后学术交流和创新创业活动相关事宜。
第九章为附则,规定了《办法》起始实施时间、有效期及指南制定相关事宜。
三、文件主要创新亮点
一是规范《办法》适用范围。《办法》明确本政策文件适用于博士后科研平台以及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培养和管理服务范围,确保博士后科研平台及博士后引育工作的有序开展。二是优化博士后人员招收管理服务。根据、省对于博士后设站单位管理模式的调整,进一步明确了市人社局、各区博士后管理部门、各设站(基地)单位在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中的责任,修改了对招收博士后人员年龄与在站时间的规定,删减了原办法对设站单位空站时间限制的相关条款,将博士后办结进站、出站、退站手续后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查的时间从15个工作日调整为30个工作日等。三是结合实际调整经费资助。结合近年来我市相关资助的执行情况,取消日常经费资助项目,停止执行博士后国际培养项目。为提高市财政资金使用绩效,鼓励设站(基地)单位持续招收博士后,明确博士后科研平台新设站(基地)资助的发放模式调整为分四期核拨,将博士后安家费发放方式从原来分两期发放调整为三期发放。四是强化博士后学术交流和创新创业的激励支持措施。增加了支持博士后参加学术交流及大型创新创业赛事、支持我市重点博士后科技创新平台开展相关活动、支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博士后事业发展的相关条款。
四、《办法》相关政策问答
(一)对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年龄有什么要求?
答: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一般应为35周岁以下、新近毕业的博士。申请进入人文社会科学领域、重点专业领域或临床医学领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请进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的,进站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放宽设站单位博士毕业生不得进入本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限制。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时间为多长?
答:博士后在站时间根据科研任务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最长一般不超过6年。
(三)对市属单位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平台以及招收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哪些经费资助(补助)?
答:包括科研项目资助、生活补贴、安家费、设站(基地)资助。
1.科研项目资助: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市财政一次性资助每名博士后科研项目经费20万元。
2.生活补贴:
(1)对工作站、分站、市级创新实践基地的在站博士后人员,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8万元生活补贴,资助期限为2年。对流动站的在站博士后人员,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8万元生活补贴,资助期限为2年。
(2)对下列在站博士后人员,市财政不予以生活补贴:(1)在职人员到设站(基地)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的;(2)已入职设站(基地)单位超过1年的博士,脱产或辞职后又进原单位(含集团内部、隶属单位)开展博士后研究的;(3)、省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从其规定。
(3)符合粤组通〔2017〕46号文第二条第5点生活补贴申请相关规定的市属单位在站博士后人员,不重复享受我市生活补贴。
3.安家费:
(1)对下列出站博士后人员,市财政予以30万元安家费,分三期平均发放: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后1年内到市属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的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或期满出站后1年内在我市自主创业的博士后人员。享受我市安家费资助的博士后人员不再享受粤组通〔2017〕46号文第二条第6点生活补贴资助。
(2)对下列出站博士后人员,市财政不予以安家费:进站前已在市属单位工作超过1年的博士后人员;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除外);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少于12个月的国(境)外博士后人员。
(3)已享受市财政其他项目住房补贴、安家费等同类经费资助、且资助额度超过本办法博士后安家费标准的,不再享受博士后安家费;如资助额度未超过本办法博士后安家费标准的,可申请补足差额。每名博士后只可享受1次我市博士后安家费。
(4)符合粤组通〔2017〕46号文第二条第5点相关规定、出站后留在市属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或自主创业的博士后,不重复享受我市安家费。
4.设站(基地)资助:市属单位新设立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市级创新实践基地,市财政分别予以100万元、100万元、70万元、30万元建站资助。市级创新实践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或分站、分站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相应资助标准及有关规定补齐差额部分。
(四)相关博士后经费资助申请时间是什么 ?
答:1.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和生活补贴申请:博士后人员开题通过后,可申请科研项目资助和第一期生活补贴;中期考核合格后,可申请第二期生活补贴。限于博士后在站期间申请。
2.博士后安家费申请:博士后人员出站后在市属单位履行合同、协议(含试用期)满1年后或在我市自主创业满1年后可申请第一期安家费(10万元),满2年后申请第二期安家费(10万元),满3年后申请第三期安家费(10万元)。出站后与市属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年内未提出有效申请的视为放弃。安家费限于在市属单位工作期间或在我市自主创业期间申请。
3.设站(基地)资助申请:设站(基地)资助分四期平均核拨。获批设立的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和市级创新实践基地在每年度招收首名博士后人员进站(基地)从事科研工作半年后可申请一期设站(基地)资助。后续市级创新实践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或分站、分站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可申请补差资助,差额部分分四期平均核拨。每期补差资助在每年度招收首名博士后人员进站从事科研工作半年后申请。
(五)《广州市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有效期是多少?
答:文件有效期为自印发之日起五年。
(六)《广州市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由哪个部门组织实施?
答: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文章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原文链接:https://rsj.gz.gov.cn/gkmlpt/content/10/10042/post_100429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