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及依据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参照《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落实住建部工作会议精神及吉林省住建厅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实施目的
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活动,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六章二十七条,基本内容包括:
(一)总则
明确办法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与基本职责,确保归集管理依法依规开展。
(二)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
1.明确规定哪些单位和职工须缴纳住房公积金、哪些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2.明确规定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建户、办理职工建户及办理单位账户注销登记的时间;
3.明确规定单位办理信息变更的时间。
(三)缴存
1.明确规定缴存单位每月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的时间;
2.明确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组成及计算方法;
3.明确规定职工缴存基数的定义,职工缴存基数上、下限,调整缴存基数的时间;
4.明确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与单位新调入的职工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
5.明确规定缴存单位应为职工办理补缴与退缴的情形;
6.明确规定缴存比例上、下限,原则上同一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7.明确规定缴存单位办理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情形与程序;
8.明确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自存入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规定的利率计息。
(四)账户封存、转移
1.明确规定缴存单位应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的时间;
2.明确规定职工办理账户转移的情形、缴存单位应为职工办理账户转移的时间;
3.明确规定职工账户冻结、解冻的情形。
(五)监督管理
1.明确规定管理中心对单位缴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与要求;
2.明确规定单位未建户、未按实际情况为职工建户的,管理中心可以按照《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3.明确规定单位和职工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对证明材料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以依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
(六)附则
1.明确规定业务办理途径及基本要求;
2.明确规定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应开通单位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业务。网上办事大厅业务标准与综合窗口保持一致;
3.明确规定解释部门与办法施行时间。
初审:周晓梅
复审:孙明星
终审:朱艳艳
文章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文链接:http://zfgjj.changchun.gov.cn/jdhy/zcjd/202503/t20250324_33886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