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针对行政处罚事项,进一步明确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划分不同违法情节对应处罚裁量阶次。
二、实施目的
规范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防止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推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
(一)自由裁量的原则
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同时保持公平性。
(二)裁量基准
1.根据单位违法情节的轻重,即未设立账户人数或单位设立时间划分三个阶次,对应相应的处罚幅度;
2.根据单位违法情节的轻重,即对于监督检查的不配合情况划分三个阶次,对应相应的处罚幅度。
(三)不能加重处罚的情形
除法定裁量因素外,不得加重处罚。
初审:周晓梅
复审:孙明星
终审:朱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