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情势变更”,签约后可以解约吗
因为担心被肆虐的埃博拉病毒传染,已经与雇主签好劳动合同的南京女孩李可,决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再去非洲从事翻译工作。雇主因此将李可告上法庭,要求李可赔偿各项损失102000元。南京玄武法院审理时,引用了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解释中的“情势变更”原则,认为李可的选择合乎情理,如果雇主强迫要求她去非洲,有失公平,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李可应为雇主的损失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共22500元。
埃博拉病毒有多可怕?
病毒由来
1976年非洲苏丹和扎伊尔暴发一种可怕的疾病,患者高热,全身出血,并很快死亡。科学家在死者体内发现了一种新的病毒,并以扎伊尔一条河流的名字命名,即后来人们谈之色变的埃博拉病毒。埃博拉病毒是引起埃博拉出血热的元凶,因其高达90%的致死率而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对人类危害最严重的病毒之一。电子显微镜下,埃博拉病毒呈现出纤丝状,这些纤丝或弯曲或缠绕,形似蠕虫纠结在一起。
雇主
“我为她出国消耗大量人力物力,有权要赔偿”
应该说,这一待遇水平,无论是和李可作为幼儿园普通教师的收入相比,还是和国内一般工薪阶层的收入相比,都是相当不错的了。但是,作为雇主,朱先生也比较精明,在合同中留了后手,给李可设定了若干限制。合同中约定,如果李可要提前解除合同,则按办理出国各种手续包括机票的双倍金额赔偿朱先生,即6000元乘以2等于12000元,及国内招聘各项费用45000元乘以2等于9万元,共计102000元后,方可解除合同,并且朱先生保留追究李可其他法律责任的权利。
之后,朱先生即着手办理了李可的签证等相关证件。2014年7月,朱先生在为李可办理完成全部出国手续,通知李可准备前往海外时,李可突然提出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也不同意赔偿朱先生因此产生的损失。经协商无果后,朱先生将李可告到了南京市玄武区法院,要求李可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李可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102000元。法庭上,朱先生称,2015年4月,他的被委托人石女士因李可的违约行为前往安哥拉办理后续扫尾工作,他不得不为此赔偿签证公司高额违约金。“我为雇用李可出国工作消耗了大量人力、物力,有权要求她赔偿损失。”
缘起
幼儿园老师签下优厚翻译合同
24岁的李可是南京某幼儿园的老师。俗话说,高手在民间,别看李可仅是个不起眼的幼儿教师,但是,她却身怀过人之处。首先是过了英语专业八级,其次,对学习孜孜不倦的李可还在2013年12月参加了某进修学院的葡萄牙语培训班,准备通过这一小语种的学习,为自己的人生开拓更宽广的道路。在进入该进修学院学习前,李可和该进修学院签订了合同,约定李可在该学院的培训下修完葡萄牙语课程后,如果考试合格达到就业要求,该进修学院将在李可毕业后六个月内,将李可推荐到葡萄牙、巴西、安哥拉等以葡萄牙语为官方语言的工作。
果然,机会找上门来了。2014年上半年,在海外经商多年的朱先生因业务需要,欲从国内雇用葡萄牙语翻译前往海外工作,因往返路途遥远,遂委托石女士代为办理相关雇佣事宜。2014年6月,石女士作为朱先生的代理人,通过某进修学院设立的人才服务公司,与李可达成雇佣意向,并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李可在安哥拉共和国境内从事翻译及日常工作,试用期六个月,每月工资为6800元,社保补贴每月1200元,还有技能补贴。因李可已经通过英语专业八级,在她工作满两年后,平均月薪将在13000元以上。在李可工作四个月后,朱先生将发放第一个月工资,以后每月按时发放李可工资,合同结束全部结清24个月工资。
险在何处
埃博拉病毒主要是通过接触病人的体液、分泌物、排泄物或者被污染的物品等传播,因此要养成勤洗手的好习惯,遇到可能有危险的病人或物品,要保持距离,不直接接触,做好防护。人们若去过已知存在埃博拉病毒的地区,或与已知或疑似携带埃博拉病毒的人员接触过,当开始出现症状时,应立即就医。
女孩
“并非故意不履行合同,是不想冒生命危险”
对于朱先生的指责,李可也很无奈。她说,自己并非故意不履行合同,而是因为当时非洲埃博拉病毒肆虐蔓延,相关部门提出了非洲出行的警告,自己不想冒生命危险去挣钱。在这种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下,她才作出了解除合同的决定。
2014年7月,她已通过自己在进修学院的老师周女士将这一决定通知了朱先生。自己通知朱先生解除合同后,朱先生也未提出异议,因此,双方之间的合同于2014年7月已经解除,朱先生要求自己赔偿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无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朱先生的诉讼请求。
而对于李可的说法,朱先生并不认可。他认为,李可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合同时就应知道安哥拉地区暴发埃博拉病毒的客观情况,且无论是合同签订时还是李可提出解除合同时,都没有正式的官方文件表明埃博拉病毒肆虐蔓延,李可不能以嗣后发生的事件作为解除合同的事由,且李可作为违约方,也无权要求解除合同,而自己也从未同意解除合同。法院随后联系到了李可的培训教师周女士,周女士称,李可确实曾当面向她提出希望解除劳动合同,她也向朱先生的代理人石女士转述过该情况,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
“双方均不具有过错,各承担一半损失”
玄武法院审理后认为,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中,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与合同有重大关联的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司法解释之所以如此规定,旨在平衡由于社会的异常变动所引起的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失衡,即在法律的框架下,由双方当事人来分担由于异常损害所造成的风险,以实现法律的公平原则。
从官方相关通知来看,2014年3月,西非地区暴发大规模的埃博拉出血热疫情,但截至2014年8月14日,安哥拉尚未发现埃博拉病毒感染病例。尽管如此,李可作为一般自然人,无法预见到该病毒的发展趋势,后埃博拉病毒一直持续并扩大,世界卫生组织及中国均发布了紧急通知,这种情况属于双方当事人均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该种情形构成法律上的“情势变更”,双方均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李可作为被雇佣方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是获得劳动报酬,而前提条件就是保证自身的人身安全。在此情况下,李可担心埃博拉病毒可能蔓延到安哥拉进而可能造成人身损害,故而决定解除合同,符合情理,再要求李可履行合同显然有失公平。因此,法院认为朱先生的损失系因情势变更造成合同解除所致,双方对此均不具有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酌定原被告双方对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根据现有证据,朱先生可证明的损失为45000元,遂判决李可赔偿朱先生22500元,双方合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