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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构建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的管理机制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是指有义务为城乡居民提供与公共财政职能和财力相适应的平等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同时城乡居民有平等权利享受提供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但在实践层面上,由于主体的需要、城乡差别、地域差别等因素的影响,每个公民享有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又不可能完全相同,只能是大体相同。

构建我国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的管理机制,是在城乡二元结构逐渐解体、市场经济迅速发展、职能逐渐实现现代转型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逐步实施与推行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当前我国社会在推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发展中所形成与建立的管理模式或运行机制,具有较为明显的过渡性。我国社会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的发展,无论是在制度构建、社会保障条件,还是实践操作方面,都还处于不断的完善与创新之中。

法律制度的建设,作为管理机制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一定意义上说,没有法律体系与规章制度的保障,就不可能有管理机制的构建。而为社会公众提供良好的公共就业服务是现代的重要职能,作为社会管理与治理的主体,无疑在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管理机制的构建中起着重要的主导作用。因此,构建科学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管理机制,不仅需要相关法律体系、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还需要正确处理与市场的关系。

转变职能,积极探索多元化的管理机制。

要逐步改革以往主要依赖行政系统和行政方式运行的管理模式,积极探索和建立由主导、社会多元力量共同参与和相互协调与作用的多样互动机制。法律体系、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是形成和建立社会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管理机制的重要方面。从适应社会化与市场化发展要求的角度出发,我国对现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制改革的重点,无疑在于通过相应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的建设,利用法律手段对公共就业服务活动中不同社会主体的职责、权利界限给予明确的界定,从而逐步改变社会公共就业服务事业的发展对于行政权力的高度依赖关系,促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的不同主体之间多元互动关系的建立。

明晰与市场的界限,正确处理与市场的关系。

要完善我国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的管理机制,需要厘清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合理确定与市场的边界,属于由市场解决的部分,应该交由市场解决,财政不应介入。把不该管、管不了和管不好的事务交给人力资源市场或者社会中介组织。加强宏观调控,集中力量做好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把有限的财政用于市场不能提供和不能完全提供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方面,提高提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的效率。

积极培育多元社会主体,努力促进公共就业服务市场化运行。

社会多元主体的产生和市场化的充分发展,是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运行机制形成与构建的基础和必要条件。基于社会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运行机制建立的要求,应通过相关的法律政策,推动社会团体、非组织和社会资本成长与发展的同时,积极吸引、支持与鼓励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会资本对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事业的建设与参与。在促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发展的同时,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公共就业服务社会化与市场化运行机制以及公民广泛参与的监督机制。

完善财政体制,提高公共财政使用的效率。

要适应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社会化与市场化发展的要求,逐步建构科学有效的公共财政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在职责划分上要科学合理,进一步完善财税分配制度,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按照受益范围、事权划分和效率原则合理确定各级的职责边界和财政的支出范围,既要分工明确,又要相互配合。建立稳定的长效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的整合与管理,确保一定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的供给能力。同时,积极探索适应公共就业服务市场化发展的社会资本运作机制与管理模式,逐步推动和提升我国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与社会化发展的水平,不断提高公共财政投入与使用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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