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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能否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核心提示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条件应是工伤职工已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工伤职工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也未办理退休手续。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条件。未来完善立法,或许可取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直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劳动者旧伤复发的治疗费用,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效率,节省行政管理成本。

基本案情

吴某,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2022年8月27日年满60周岁。其一直属于灵活就业人员,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21年3月14日,吴某与黑龙江省一家煤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煤矿为吴某参加了工伤保险。2022年5月29日,吴某在煤矿井下打眼时,被岩石砸伤右脚,医院诊断为足部损伤、趾骨骨折。2022年7月29日,当地人社局认定吴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22年9月17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吴某伤残等级为10级。2022年10月7日,吴某向煤矿提出辞职申请并解除了劳动合同。煤矿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支付吴某的工伤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向吴某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吴某不符合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条件为由,未支付该项待遇。吴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社保经办机构核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因工致残的工伤职工,因为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伤残职工在伤病治愈或医疗终结后,其身体仍然可能存在残疾,或伤情可能发生变化需要治疗,并且在今后求职过程中与非工伤人员相比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故为受伤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可能出现的医疗提供保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6〕5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上述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是工伤职工已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工伤职工没有达到退休年龄也未办理退休手续。本案中,吴某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前已年满6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上述条款,其不符合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条件。社保经办机构不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吴某不服,提起上诉。吴某称,《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应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不符合此规定的法规政策应当无效。其在今后的求职过程中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非工伤人员更加困难,对今后的伤残治疗会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更需要医疗费用,按照一审法院对立法宗旨的理解,更应该判令社保经办机构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依照地方性法规审理认定案件符合法律规定,地方规定与《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并不存在矛盾,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3)黑0402行初32号,(2023)黑04行终49号]

评析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适用条件在实践中屡有争议。随着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制度的实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能否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面临新的挑战。

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伤残职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条件是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的伤残职工才有权利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之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之规定,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符合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条件,人社局不支持吴某享受医疗补助金之诉求具有法律基础。关于《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于其强调“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因此最终是否应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还需要看具体的“规定”。

在实践中,法院存在突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扩大支持伤残职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诉求的情形。基于“举轻明重”的法律适用原则,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尚且支持伤残职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对伤残职工更加不利,更应当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应当支持伤残职工的诉求。

超龄参保人员能否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就本案情形,判决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但是,放在更宏观的社会情境下,特别是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制度下,类似情形会遭遇更为棘手的处理难题。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按照这一规定,已按项目参保的超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内的各项待遇。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超龄劳动者即便存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这两种情形,亦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随着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工作的推进,或加剧此类问题的发生,应从法律层面制定相关规定,以保障超龄劳动者工伤权益。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规则的问题与建议

在现行制度规则下,劳动者突破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年龄障碍”其实并不困难,其只要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即可。就本案而言,吴某只要在2022年8月27日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应当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此情形,仅仅因为个人是否具备相应的知识,决定能否享受某项待遇,而非基于其伤残状况和保障需求提供保障,这并不公平。

那么,彻底放开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年龄限制是否可行?事实上,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伤残职工继续劳动,有更高概率导致旧伤复发;超龄人员在工伤后再就业的概率更低,其因就业而导致的旧伤复发率应当低于未超龄人员,两者同样享受该项待遇并不一定公平。更为重要的是,工伤保险基金必须控制不合理的工伤保险待遇支出。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伤残职工中有相当部分人员并不存在旧伤复发问题,为何需要给付这一待遇?还有部分职工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不足以覆盖其旧伤复发费用,导致其保障不足。即该项制度同时存在过度保障与保障不足的问题,还会诱导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不利于就业及劳动关系的稳定。

从本质上来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设置的合理性存疑。从更好地保障伤残职工的权益及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的有效及充分利用出发,是否可以探索取消这一制度,改为直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工伤劳动者旧伤复发的治疗费用,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效率,节省行政管理成本。

来源:河南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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