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法律规定的制度条款 无效
炎热的夏季是大批毕业生踏入职场的旺季。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每个用人单位也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对职场新人来说,踏入单位的“第一课”就是要了解、把握内部规章制度,只有心中有数,才能既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又有力约束自身言行,在职场中行稳致远。
涉及单位规章制度需注意的事项有哪些?小编特请大兴区仲裁院仲裁员以案说理,帮您轻松掌握入职“秘诀”。
案情概述
吴某2020年6月1日入职某医疗公司,双方于2023年2月20日解除劳动合同。因公司一直未支付过未休年休假工资,吴某申请仲裁,要求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双方都认可吴某每年应享受10天年休假。某医疗公司主张2020年、2021年都曾因疫情让吴某居家办公过,时间都超过了10天,均全额带薪,吴某不再享受2020年和2021年的年休假;针对2022年的年休假,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当年不申请年休假的作自愿放弃年休假处理”,吴某2022年也没有申请休过年休假,故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其2022年年休假视为放弃,亦不同意支付2022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庭审中某医疗公司提交了员工手册作为证据。
仲裁员王泓钧:某医疗公司主张吴某2020年、2021年因存在居家办公的情况故不同意支付该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该主张于法无据,居家办公情况不属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条件,故仲裁委核算并支持了吴某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某医疗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中约定“员工当年不申请年休假的作自愿放弃年休假处理”,该约定剥夺了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故仲裁委支持了吴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仲裁员王泓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如果单位的规章制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必将被裁审机关认定为无效,无效的条款不能够作为处理员工的依据,还可能会给用人单位带来应诉风险、损害赔偿或行政处罚。用人单位应履行好社会责任,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政策,劳动者应正确行使劳动权利、积极履行劳动义务,遵规守纪,用工双方共同努力才能营造良好用工环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来源:北京人才市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