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开除59岁员工倒赔10万!如何管理退休返聘人员?
59岁员工不会线上请假被开除,你敢信?有一家公司就这么干了,还曾一度冲上热搜。
网友纷纷表示:“这明显就是公司借故开除”“很不合理!很不人性化!”还有网友表示:“说明这个老员工从没请过假。”
不会线上请假就被开除合理吗?一起来详细了解下事情经过。
辛某今年59周岁,于2012年5月入职某配件公司从事车间工作,一干就是十多年。2019年4月,公司发布了一则公告,要求所有员工请假需通过企业微信线上操作,如无请假流程而自行不来上班的,视为旷工处理。
2023年1月9日,不熟悉电脑操作流程的辛某请年轻同事帮忙,在企业微信中提交了年休假申请,时间为1月10日至20日,公司予以批准。
待辛某已经开始休假后的1月11日,公司发出《春节放假公告》,安排辛某所在生产车间于1月16日至27日放假,1月28日、29日因调休正常上班。
到春节假期后的1月28日早上,因多名员工未按时返岗,辛某所在车间代组长在微信工作群要求未到岗人员通过线上流程补请假。
当天晚上,辛某给代组长发微信,告知其于1月31日返岗。1月29日下午,辛某又在公司主管来电时称其不会线上操作请假,再次以口头方式提出返岗后补请假。
尽管辛某已通过微信、电话方式请假,但公司并未告知准假与否,且在1月31日以辛某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为由宣布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审理后,确认该公司解除与辛某的劳动关系违法,需支付辛某赔偿金109997.8元。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苏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辛某不存在旷工主观意图,依据现有事实也不足以认定辛某构成旷工。
仅依据辛某违规请假的行为,不足以对某配件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造成重大影响,亦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信赖基础彻底丧失且无法修复致客观上无法维系劳动关系,由此辛某违规请假行为尚不足以达到某配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
其未能及时完成请假审批流程不应导致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罚后果,某配件公司据此解除与辛某的劳动合同显失妥当,实质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辛某由此主张某配件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及赔偿金应予支持。据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善世认为,用人单位应该给与年龄较大的老员工适老的人文关怀,制定适合退休返聘人员的用工制度,同时更应该学习如何更好地管理返聘员工。
“银发劳动者”虽然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在身体、智力方面完全具备继续工作的条件,甚至在管理经验等方面占有优势。因此尽管超出了法定退休年龄,也依旧被用人单位雇佣,或是被用人单位返聘。
但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超过60岁的老年人再就业,与用人单位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而是构成“雇佣关系”,导致很多企业不知道如何管理退休返聘人员。目前,每年约5万件此类劳动争议诉至法院,企业应该多注意返聘人员的用工管理,赶紧来学习吧!
一、聘用退休人员需注意哪些事项?要签署什么协议?
相关依据:
1、《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因此,企业聘用退休人员需要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在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之前,我们要注意先对退休人员进行详细的调查,确定在上家公司已经解除或退出劳动关系领域,并且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养老保险金。
要注意查看新进或将招录的退休人员提供的身份证、以及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退工单、退休证、依法享受养老保险或领取养老保险金的相关证明,并与其签订《劳务合同》,就用工关系、劳务报酬、双方劳务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
另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要及时与员工沟通,比如: 有一些疾病存在,这种情况下要及时与员工进行沟通,说明一些可允许项,表明甲方的立场。
除此之外还要注意依法为新进或将招录的退休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或投保商业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做到防范未然。
二、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损伤害的,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应如何承担责任?
1. 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按劳务关系处理,根据民事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退休返聘人员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与企业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不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返聘人员在为企业工作过程中受伤的,应当根据民事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雇主赔偿责任。
2. 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做如下区分处理:
(1)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2条第1款中明确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达到退休年龄后,被新单位聘用的,又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如新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新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2条第2款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如新单位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新单位根据民事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3. 劳动人员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农民工的特殊情形
更高人民法院〔2010〕行他字第10号《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由此可见,对于务工农民这类特殊群体,为了更好保障其权益,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均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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