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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最新答复:两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续签是否要赔2N?

用人单位与员工订了二次(也包括三次、四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不再与员工续签,是否需支付2N(赔偿金)?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


2024年2月29日,人社部在官网对此作出公开回应,特编辑如下给大家参考。



劳动关系司答网民关于解聘相关经济补偿问题的来信

来信时间:2024-02-26 回复时间:2024-02-29


李*:2021年开始与单位进行一年一签的劳动合同,现在2024年单位决定解聘不再续签,单位应该对此作出经济补偿吗?


回复: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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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网民提问,“2021年开始与单位进行一年一签的劳动合同,现在2024年单位决定解聘不再续签”,可以得出结论,2024年单位决定不再续签时,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次数至少在二次以上了,网民问的是2024年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续签,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

 

按照人社部的回应,公司不仅仅是支付经济补偿,更是要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也即赔偿金。

 

首先,人社部回复的第一段直接抛出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即公司与员工签了2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就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除非员工自己愿意签固定合同)。网民并未问2次合同后该怎么签合同,人社部为什么要在回复中列出该规定?显然是要为最终的回复结论作铺垫,也就是签了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单位单方终止不续签是否违法。

 

然后,人社部在回复的第二段中告知该网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司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且列出了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


注意,如果人社部认为仅仅是支付经济补偿,回复应该到第二段就结束了,也根本无需提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即回复的第一段)。但紧接着人社部在回复的第三段又列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结合人社部三段回复内容,人社部针对该网民咨询问题“2021年开始与单位进行一年一签的劳动合同,现在2024年单位决定解聘不再续签”的答案显然是: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2N)!这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上海除外)


比如: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7]142号):


16、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否支持? 


……用人单位在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直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应认定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应予支持。

湖北省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若干问题规范指引(一)》(鄂人社发〔2024〕7号):


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续订。


用人单位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支付赔偿金或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

广东(2023)粤01民终32127、32128号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罗逊与公司已签订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应与罗逊续订劳动合同,......公司未与罗逊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关系即单方通知罗逊终止劳动关系,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应向罗逊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

吉林高院(2023)吉民再338号: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只要劳动者没有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又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湖北高院(2020)鄂民申4763号:


现双方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物流公司未举证证明喻志军存在该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之前提下,应与喻志军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物流公司以双方劳动合同于2018年8月19日到期为由,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系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原审法院判令物流公司向喻志军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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