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丨年终奖发放前因个人原因辞职,还能否拿到这笔钱吗?
张某原系某机械公司的职工。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公司向职工发放奖金,其中上半年个人业绩奖金评价期间为1月至6月,支付时间为7月;下半年个人业绩奖金评价期间为7月至12月,支付时间为次年1月;公司业绩奖金评价期间为1月至12月,支付时间为次年1月。同时规定,上述奖金支付对象均为“评价期间在其岗位工作,并且奖金支付时点仍在其岗位工作的员工”。在规章制度制定和修订过程中,公司与工会均进行了平等协商,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培训学习,张某亦参与了该培训。
2023年11月,张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离职。公司已为张某发放了2023年上半年个人业绩奖金,但以张某在奖金发放时间之前已经离职为由,不同意发放下半年个人业绩奖及公司业绩奖金。双方协商未果,张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下半年个人业绩奖及公司业绩奖金。
仲裁委裁决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员工在年终奖发放前离职,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奖。对此,有三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年终奖是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不能免除自身义务、限制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基于公平原则及同工同酬原则,在劳动者提前离职时,对于已经完成的工作业绩,应当按照比例支付年终奖。
观点二认为,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决定或与职工约定年终奖的发放。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关于离职奖金发放规则的明确规定、且该规章制度已依法经过民主和公示程序的,就应当认定为有效。若规章制度规定了离职后不予支付年终奖,无论劳动者因何种原因离职,用人单位都不需要支付。
观点三认为,在具体个案中应综合考虑规章制度规定、合同约定、劳动者离职原因、离职时间、工作履职情况等多种因素。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年终奖发放时点前离职的劳动者不能享有年终奖,一般情况下应认定该规章制度有效;但如果劳动合同的解除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致,且劳动者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年终奖。
在本案中,仲裁委采纳了第三种观点,综合考量规章制度规定及劳动者离职原因来进行裁决。本案中,用人单位根据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并以培训方式进行了公示,可以作为年终奖发放的依据;张某在知晓离职各种后果情况下,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导致在奖金支付时点已不在岗,不符合奖金支付对象标准。因此,对于张某要求支付奖金的仲裁请求,仲裁委未予支持。
用人单位设立年终奖的本意应是为了激励职工积极工作、吸引留住人才,因此应遵循科学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年终奖问题进行明确规定或约定。同时,在劳动合同履行的其他环节中,也应当做到合法合规,切实减少年终奖争议的发生,发挥年终奖应有的作用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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