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高法明确了!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能否单方终止?
小编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否单方决定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订?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用人单位在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直接发出终止通知,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应认定为违法终止。该观点是目前主流观点。
观点二认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其适用的前提是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不违法。上海司法实践中持该观点。
更高法院此前对该争议问题一直未作正面回应。直至2024年4月30日,“为进一步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职能作用及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价值”,更高人民法院发布六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二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只要劳动者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其就具有单方选择权,用人单位无权拒绝续订。
小编特选编如下,供实务中参考: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强制缔约制度的立法初衷在于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了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的强制缔约义务。
强制用人单位缔约虽然对合同自由、意思自治有所限制,但这种限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实质平等。
本案中,劳动者投诉用人单位不属于过失性辞退情形,亦不符合无过失性辞退中因劳动者自身原因用人单位可以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只要劳动者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其就具有单方选择权,用人单位无权拒绝续订。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既符合立法目的,又有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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