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管理及纠纷的处理
合同档案的管理是企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贯穿于公司管理工作的全部过程。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离不开合同管理,合同管理不仅能更好地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也能促进企业更好地发展。然而在合同管理中,企业应该了解合同管理的相关内容以及合同的纠纷处理等。
1合同的管理
(1)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订立的合同,正本由合同主管部门保管,其副本由各职能部门保管。
(2)以公司名义鉴订的一切合同,如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招投标文件的正本由合同主管部门保管,其副本由财务部及相关部门保管。
(3)公司对对外订立合同的人员,属于职务代理的按本办法第五章授权权限执行,属于总经理特别授权的,按一事一委托的原则,由总经理在办公会上授权委托,记录人需将内容写入记录。不经授权的人员一律无权对外订立合同。
(4)各授权委托人在被授权的范围、期限内,代表公司对外订立合同,不得将代理事项自行转委托他人代理。
(5)发生特殊情况,须外带合同专用章的,须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6)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应建立台帐,合同专用章如遗失或被盗,除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外,还应登报挂失。
(7)一般情况下,公司不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特殊情况下,公司需为外单位提供担保的,需经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总经理签字批准,并加盖公司印章。
(8)合同主管部门对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合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合同管理较差,达不到本办法要求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改进;由于个人原因造成合同履行困难或造成损失的,由公司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合同纠纷的处理
(1)发生合同纠纷时签约单位应在24小时内到合同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解决以及应对办法;
(2)合同纠纷原则上由签约单位负责处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涉及公司内多个单位的,或签约单位处理不了的,报主管领导协调处理。
(3)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合同纠纷,经总经理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4)合同纠纷的提出,及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注意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并考虑有仲裁或起诉的足够时间。
(5)合同管理部门处理经济纠纷前,有关签约单位必须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a.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b.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c.产品质量标准、样品或鉴定报告;
d.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e.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f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6)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订立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7)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统一交合同主管部门归档,以备查考。
合同管理的相关部门一定要做好合同管理的本职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也要参与到合同管理的监督工作及配合工作。只有各部门各级领导都参与到合同管理的工作中去,切实把合同管理作为企业工作的重点,才能更好的是合同管理工作真正的发挥在企业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