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法律制裁,采取放长假、调岗、擅自提高工作标准等,迫使劳动者因熬不住而“主辞职”,即“隐性辞退”。劳动者遭遇“隐性辞退”,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回家待岗要发生活费
娄萍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销售人员,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为4000元,另加提成。2011年元月,随着房价调控政策的进一步显现作用,公司的楼盘销售量出现了大幅滑坡。公司遂打算辞退员工,但碍于高额经济补偿便采取了“隐性辞退”:让娄萍回家待岗,每月只发500元生活费。
提示:公司虽可以让娄萍暂时待岗,但应发的生活费不能“缩水”。《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更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以南京为例,现在的更低工资标准是1140元,那么单位就应该发给待岗劳动者每月912元生活费。
调离岗位请先协商
2010年3月8日,姚琳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由姚琳担任某一片区销售总负责,月薪8000元加提成。由于经营日益红火,该片区渐渐成为肥缺。2011年元月,公司经理遂想将之交给自己小舅负责,但遭姚琳拒绝。公司便借口优化组合,把姚琳调到了生产车间担任副主任,月薪3000元。
提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双方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单方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也就是说,单位要想调整员工的岗位、工资,必须与员工协商一致。本案中,公司以借口将姚琳调离,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条款的行为。姚琳不但有权利拒绝调换岗位,甚至还有权追究公司的违约责任。
擅自“改革”可获赔偿
樊丽与一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其月工资为3500元。可仅过了半年,公司因经营项目减少,需裁员又担心承担法律责任,遂推出了旨在达到“隐性辞退”目的的“改革”:全体员工每月只发一半工资,另一半纳入年终考核,如年终完成考核任务即全发,反之则不发。同时还下发了具体但却难于完成的考核方案。樊丽等员工明白,只有走人,否则连生活费也无法保障。
提示:一方面,公司擅自提高工资发放标准与方式的做法,已超出劳动合同的约定,必须征得员工同意。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更何况《劳动法》第五十条已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即不能拖至年终算总账;另一方面,由于员工难于完成考核方案所定任务,且如果员工没有完成任务,哪怕付出了正常劳动,也将失去另一半工资,其实质就是变相克扣工资。而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就此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其总和一至五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