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员小李工作时因追赶可疑人员被对方扎伤致残,虽然被鉴定为工伤,但单位认为已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所有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便不再给小李发工资。近日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裁决单位向小李支付各种补偿和赔偿共计18万余元。仲裁员王爱文介绍,虽然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但职工受了工伤后,仍有一部分赔偿费用是由单位来支付的。
案情
保安员出工伤 单位拒付相应费用
去年5月1日,20岁的小李被某服务公司聘为保安员,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提供宿舍,月工资为2000元。
2011年9月24日夜间,正值小李当班,他发现有可疑人员,在追赶过程中被对方扎伤,遂住院治疗。同年11月21日,经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后被鉴定为已达到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七级。
出院后,因左手部分功能障碍无法上班,小李只好在公司外租房住。从2011年9月30日起,服务公司一直未支付工资,也没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今年7月,小李以单位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索要经济补偿。双方协商未果,于是他来到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仲裁庭审时,服务公司称已依法为小李办理了工伤保险,出工伤后积极配合他看病治疗,同时为其做了工伤申请及伤残认定,目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经领回来了,除此之外,单位不同意支付额外费用。
经过审理,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服务公司向小李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8万余元。
解读
工伤保险基金已支付 单位也要支付部分赔偿
近日,记者采访了审理此案的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王爱文。他说,作为用人单位的服务公司认为已缴纳了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所有赔偿都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想法是错误的。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受工伤后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这部分费用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其护理费也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本案中出工伤的保安员小李,享受的是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
此外,除了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外,服务公司还需向小李支付3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因为小李治疗期间,虽然是在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内,但单位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按月向小李支付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应标准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