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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执行双休制怎么办?

近日,市民黄女士通过党报热线读者接待室咨询:我是青岛人,现在工作的公司是一家总部不在青岛的集团公司,公司不执行双休制度,我们问人事部门原因,人事部门回复说 “非青岛本地公司不依据青岛本地休假制度”,另外,公司还不接受员工的人事档案,我们签了劳动合同后,公司一直扣着不给我们,请问这些做法合理吗?

  调查反馈:市人社局一位负责人解释称,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集团公司总部不在青岛的单位也适用于此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原因无法执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可向人社部门申请执行特殊工时。如果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安排职工休息,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另外,按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应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后及时提取职工个人档案,具备保管职工档案条件的用人单位,保管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档案;不具备保管职工档案条件的用人单位,其职工档案应委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机构或人才交流中心档案管理部门代为保管。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如果公司扣押员工合同,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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