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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补休代替加班费

某企业因赶订单安排职工在元旦法定休假日期间加班,王某等加班职工提出应当支付300%的加班工资,该企业经理只同意给加班职工安排补休,不同意支付加班工资。王某为此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举报,请求纠正该企业的错误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王某的举报后,经调查取证,查明该企业安排职工法定休假日加班后,以已安排补休为由不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认为该企业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遂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
  在这个案例中,该企业以事后安排补休为借口拒绝支付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劳动法》关于劳动者加班后的工资报酬问题有如下规定:(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上述三种情形中,只有第二种情形,即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有两种选择,一是安排补休,二是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工资。在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下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让劳动者平日、休息日、法定休假日进行加班,虽然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但三种情形下劳动者的劳动代价是不完全一样的,特别是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化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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