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几名大学生应聘到某企业工作,入职后,该企业一直未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最近,企业才提出给他们补签、续签去年和今年的合同,签约期限从2011年3月至2013年3月为期2年,工资照旧。这时,王某等人提出,他们的工作时间已经超过了1年,而在这一年里企业没有和他们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这次签合同自然就成了“倒签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企业倒签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应支付给职工双倍工资。于是,他们便要求企业支付去年1年多、没有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但遭到了该企业的拒绝。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由此可见,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合同的,无论是否补签合同,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2倍的工资。本案中,王某等人在该企业工作1年多,单位没有跟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应当向他们支付11个月的2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