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讯 (通讯员 吴丹 周琳)多力公司是一家从事服装生产的企业,2011年11月,多力公司接到一笔订单,因员工缺少,便将约5300小时的工作量以13元/小时的价格交给王某。王某前后叫来张某等23人到多力公司工作,工资为每小时13元。12月17日,张某到多力公司从事服装缝纫工作。张某等人与多力公司的员工一起工作,遵守多力公司的作息制度,接受多力公司的管理。
今年1月4日晚上9时,张某下班回家途中与他人相撞受伤,因涉及到是否构成工伤,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多力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审理中,多力公司认为张某是王某雇佣的员工,工资由王某发放,其与张某之间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多力公司主张张某是王某雇佣的员工,未能提供张某与王某之间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等证据。王某出面找张某等人到多力公司工作,向张某等人发放工资,不足以证实其为张某的雇主,相反,多力公司陈述其支付给王某的报酬为13元/小时,与张某等人获得的报酬一致,且张某等人的出勤时间也由多力公司员工记录,即王某在其中毫无利益可言,不符合分包的法律特征及生活常识,故不能认定双方属于分包关系。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多力公司为完成订单聘用张某等员工,张某在多力公司工作,由多力公司进行管理,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法院据此判决张某与多力公司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