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张在太原市小店区一家装饰工程公司谋了份工作。“当时说每个月的工资是3000元,一分也不会少。”张说,因为自己有相关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应聘后,老板对他很器重,因此,很痛快地口头许下月薪3000元的承诺。对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情,老板没提出,他也就没坚持。
此后的3个月里,张作为设计总监,每月领3000元工资,也为公司做了不少工作。但张的表现,始终没能让老板满意。2011年6月,老板以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将其辞退。“3、4、5月份的工资我是领了,但公司从没和我签订合同,现在说不要就不要我了。”因不满公司的做法,在被炒鱿鱼后,张向小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四五月份的双倍工资共计6000元,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元,并为自己缴纳工作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公司不服仲裁判决,双方闹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规定,判决其向张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000元。同时,公司还违反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故应向张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