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董某系本市某进出口公司的业务员。2009年10月30日因公外出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同时确定停工留薪期延长至2010年8月30日。2010年9月10日,在董某外伤尚未痊愈的情况下,接到公司书面通知,要求做伤残鉴定,鉴定结论为7级伤残。9月17日,董某考虑到需要继续治疗,向公司提出因工伤复发延长停工留薪的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停工留薪期延长至2011年3月16日。后董某发现在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低于正常工作期间工资,遂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董某不服仲裁委做出的仲裁裁决,遂提起诉讼,要求给付工资差额,以及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判决:某进出口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董某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差额29194.22元、补发扣减的缺勤工资3089元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662.58元,并一次性给付董某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62560元。
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停工留薪期间依据什么标准支付工资和待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第三款、第九十八条和《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可见,董某停工留薪期间不仅基本工资不能少,而且也不能扣除他原有的福利待遇,同时还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及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