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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三期”权益保护的四大认识误区

现实中,“三期”内女员工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一些用人单位对女工“三期”权益保护,主要有四大认识误区。
  误区一:员工辞职无需支付补偿金
  谭女士是北京一家餐饮公司的领班,因为生育要休产假。但休假期间,公司没有向其支付工资。后谭女士以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后谭女士向劳动仲裁委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并补发其产假期间的工资。仲裁委支持了谭女士的请求后,公司不服裁决起诉到法院,主张谭女士系自行辞职,无需支付补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女职工依法享有休产假的权利,并且休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得变更。在该公司未能支付产假工资的前提下,谭女士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最后,法院判决该公司按谭女士的原工资标准,向其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误区二
  基本工资即工资条工资
  在上述谭女士的案件中,餐饮公司先是以“谭女士休假期间未给单位付出劳动,就不应该支付工资”为由,拒绝支付其工资。后又认为,即便应该支付,标准也应该是工资条中的基本工资,而不应该是她正常工作时的月工资数额。但法院最终并未按谭女士工资条中的基本工资标准,而是按照谭女士休产假前的工资标准,判决公司支付。
  对此,法官指出,女职工“三期”期间的工资报酬限于基本工资,但不能理解为工资条中的基本工资,其标准应该是女职工休假前正常提供劳动时的每月基本工资。当然,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因未提供劳动,休假前的绩效工资、销售任务提成等额外的工作报酬都不能享受。
  误区三
  岗位变更工资随之变更
  刘女士是北京一家公司的员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她的月工资3000元。刘女士怀孕4个月后,公司对其进行了岗位调换,并先后两次降薪。刘女士认为降薪不合理,多次与公司沟通无果后,提起仲裁申请。仲裁裁决驳回刘女士申诉请求,刘女士不服,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中,该公司出示了有刘女士签字的《员工内部调岗通知》书,称调整刘女士岗位、工资,经公司集体决定,且刘女士签字认可,符合法定程序。但刘女士则表示她签字仅表示“同意调岗”,并未同意降薪。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未能证明双方系协商一致,因此降低刘女士工资待遇缺乏依据,其主张同意调岗便意味着同意调薪的说法于法无据,最后判决公司支付工资差额。
  误区四:产前检查未计入劳动时间
  最后,胡法官还指出,有些用人单位将怀孕女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做请假,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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