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即到另一座城市的一家单位任职。可公司在我的一再要求之下,一直没有为我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导致我的人事关系长期悬而未解。近日,我迫于无奈只好专程前往,这才得知真相:公司已将我的人事档案材料全部遗失。请问:我该怎么办?
你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期责令公司补办。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此看出,公司在彼此终止劳动合同后半年的时间里,一直没有为你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不管是基于什么原因、出于什么理由,都意味着其违反了上述规定。即使是因为档案材料已经丢失,至少也必须向你言明真相,主动采取补救措施。你有权通过仲裁或起诉来。《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其中表明,你有权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公司必须承担补办档案所需费用并赔偿你由此所导致的损失。因为《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中也指出:“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