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女士打来电话咨询,称她在某装修公司打工,可是公司发工资的时间总不确定,有时是次月初,有时是次月底。请问装修公司这样做正确吗?
针对谯女士的问题,省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李楠认为,按照《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由此可见,工资的支付应当按月进行,日期也应当是固定的。用人单位应在每个月固定的日期按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在遇到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情况下,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内支付工资。
李律师表示,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或者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职工工资。但延期时间须有限制,延期时间的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