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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跳槽也要讲究程序

对于员工而言,如果有更好的发展空间就能随意更换“东家”,无疑是件美事;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想方设法留住人才是件要紧事。新《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元旦起实施至今,劳动者择业更自由了,跳槽也更容易了,但劳动专家提醒员工,自由是有条件的,跳槽也得讲规矩。

今年刚大学毕业的杨军与一家单位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在这家单位工作不到一个月,他又与另一家单位达成意向,谈妥了合同,于是不辞而别就去了新“东家”。
据了解到,不少用人单位感叹,如今职工炒老板鱿鱼易,老板解雇员工反倒难了。对此,劳动专家表示,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找工作是“利好”,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非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其余情况下,劳动者要想在试用期内“跳槽”,必须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不能随时卷起铺盖走人。
此外,根据《劳动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也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小杨的做法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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