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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到底有几次

某公司咨询:一劳动争议仲裁委下达终局裁决的裁定后离职员工向区法院提起诉讼,与此同时公司也准备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后简称申请撤裁),后因收到区法院开庭通知而没有向中级法院提出申请。

一审开庭后离职员工申请撤诉,公司在收到民事裁定后向中级法院申请撤裁,结果法院立案人员称:已超过申请撤裁时效不予立案。
故咨询:上述情形公司是否可以申请撤裁,是否超过了申请时效?
兰泉答复:中院立案人员以超过申请撤裁时效不予立案的说法是错误的,与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后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相冲突。
本咨询涉及的核心为用人单位在什么阶段下有权申请撤裁?
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看用人单位在两个阶段有权申请撤裁。
阶段,这也是最常见的。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法院申请撤裁。
第二阶段,日常比较罕见。即《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劳动者起诉被法院驳回或者劳动者起诉后撤诉,用人单位可在收到民事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法院申请撤裁。本咨询涉及的问题就是这一情形。
在时效上申请撤裁问题解决后,用人单位向中级法院申请撤裁是否会依法受理?从更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编著《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对此的理解看,该公司申请撤裁中级法院仍将不予受理。原因在于适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必须建立在已适用第十五条款规定的前提下,即用人单位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果没有向中级法院申请撤裁,既使劳动者起诉被法院驳回或者劳动者起诉后撤诉,用人单位也无权申请撤裁。更简单的说在第二阶段申请撤裁必须在阶段已申请撤裁的基础上,形成“双撤”的局面,否则仅在第二阶段申请撤裁中级法院仍将裁定不予受理。
对于这种“双撤”的局面笔者有不同的看法,如果实施“双撤”将会出现两大问题:
一、明显浪费诉讼资源
在收到仲裁裁决后用人单位一般会选择在第20-30日申请撤裁,申请早了怕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明知劳动者起诉后再申请撤裁明显有浪费人力、物力之举。无论是用人单位先申请撤裁,还是与劳动者起诉同时申请撤裁;不论是人民法院驳回撤裁申请,还是用人单位申请撤诉,都是在浪费诉讼资源。
二、存在重大的立法的漏洞
如果劳动者恶意利用这一点,故意早起诉在开庭时(开庭后)申请撤诉;如果用人单位在收到仲裁裁决后没有申请撤裁,将会使用人单位上丧失申诉机会,让个别劳动者获得不当得利,形成立法上的重大漏洞。
笔者认为在收到仲裁裁决后劳动者提起诉讼行为实际上已丧失了用人单位在申请撤裁上胜诉的权利,如果再要求在第二阶段申请撤裁必须有“双撤”前提明显在立法上存在不合理之处(甚至是立法上的重大漏洞)。因此笔者认为用人单位申请撤裁应在收到仲裁裁决、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民事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均可向中级法院申请撤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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