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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何应对未婚先孕女员工的反诉

B女,未婚,入职A公司两月,试用期两个月,合同期限两年,任职消防防监控中心保安工作,A公司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期间B女正常上班(三班倒)参与公司加班,试用期结束后提交医院所开怀孕三余月病例,表示需保胎休息,并于2013年3月1日起在宿舍休息不再上班。公司多次与其和其家属沟通,其表示需要休息直至生产休完产假,A公司要求B女提供计生类证明及结婚证书,B女无法提供,遂A公司认为其摆明了要不上班白拿工资,与之协商让其自己离职或调岗,B女拒不接受,要求公司辞退她并给她补偿金。2013年3月10日,B女不告而别。一年后,2014年3月B女重新出现将A公司告上法庭,要求A公司支付其2013.3.1--2014.3期间的工资,同时支付赔偿金,共计4万余元,并补交这期间的社会保险。

对于上述案例,A公司如下应对:
, A公司举证证明B女2013.3.1—10日期间没有请假获批即不到岗上班,为旷工10天,严重违纪,足以除名。2013年3月10日以后不告而别消失也构成自动离职。故不存在补发工资和补偿一说。
第二, B女所在岗位为消防监控中心是有夜班、加班和辐射的,明显不适合孕妇,A公司在招聘时候就已声明。从B女的病例明显可见,B女入职前已经怀孕,却提供给公司资料为未婚未孕。故意隐瞒了真实情况,而其隐瞒的情况正是本岗位招聘员工必须排除的条件,B女的行为可视为以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中第三条: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该合同自始无效,A司可随时解除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 B女自动旷工离职后,未实际提供劳动来履行劳动合同,A司曾多次要求申诉人尽快回公司协商并办理相关手续(有相关的记录和人证、物证),而B女皆不予理睬,故不存在故意拖欠其工资的事实。因B女未实际提供履行劳动合同,所以要求公司司为其补交社会保险金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第四,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诚如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一样,我司也对计划生育政策坚决拥护和执行。据计划生育的有关要求,企业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否则将对公司予以处罚。B女,未婚先育,与公司发生纠纷之初无任何有效证件,其违法事实确着,然而在劳动合同法和计划生育的国策前,作为一个企业,因为这个事件而站在了被告席,试问企业将何去何从?
最终,该案件历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达成和解:A公司支付B女补偿款8000元。
这是一个我亲身经历和处理的案例,虽然结果也还算都比较圆满,但是几个问题仍然还要深思:
1、 B女突然消失一年以后,又突然现身主张其权益,这个从一开始是否就应该获得支持?民事案件中的两年期限,是否适用于劳动纠纷案件?
2、 A公司处于一个两难境地,一方面不能对B女如何,还被告上法庭。另一方面还要承担因B女而被计划生育部门的处罚。诚如A公司的疑惑,何去何从?
3、 最后B女拿到的8000元补偿款,究竟是何种补偿,依据哪条法律法规而计算出的补偿结果?其实不然,我清楚记得法官给我电话时所表达的意思,无关法律,个人总归是弱势群体,企业再怎么不济,花小钱消灾,息事宁人。对于法院而言呢,又顺利结了一个不关痛痒的小案件,皆大欢喜。可我不禁还是要问,完全法治的情况下,又是什么结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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