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岁的保安周永德,猝死在深圳横岗镇诚毅达五金厂保安室,生命在2015年5月9日嘎然而止。
他的死,掉进了某种长期、广泛存在的制度“裂缝”里,还将继续困扰和他相似的生者。
周永德死后,工厂老板以其超龄(60岁以上)不受劳动法保护为由,拒绝赔偿。后经第三方调解,愿意一次性支出10万元私了,并称家属若不接受私了走法律程序,就拒绝先期支付安葬费。
网民对这一事件产生了“撕裂式”看法。有网民表示,超龄农民工猝死,工厂给出10万元的赔偿条件家属应该可以接受,不应“狮子开口”;另有网友则支持家属走法律程序,“该怎么赔就怎么赔”;还有网友认为,老板雇超龄农民工是为善,猝死事件一旦被认定为工伤,今后广大的厂企将更不愿雇佣超龄农民工,利益受损的终将是“超龄”农民工群体。
就中国来说,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还继续在单位工作的,人数众多,他们大多并没有被妥善纳入到现行的工伤保障机制中。劳动保障部门、法院系统按不同标准处理,普遍希望把“球”踢出门。
一者,从行政部门的角度看,超过法定年龄的农民工,不能缴纳社保。出于“惜保”考虑,不少地方的行政部门倾向认为:企业与超龄劳动者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也就不构成工伤责任。比如,《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就明确:超出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得申请工伤鉴定。而上海的规定是,可以认定工伤,但相关待遇由聘用单位支付。
二者,2005年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退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其中的处理方式是:可“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处理;实际上,否认了这是工伤责任。
而更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年)、《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年),这两个司法答复都认为:超龄人员(无论是已享受退休待遇的,还是农民工)都按工伤处理。
所以,出现了互相矛盾的局面:超龄人员“工伤”之后,劳动部门依行政法规、规章,不予认定工伤;然后,当事人(或家属)到法院打行政官司,法院认定违法,责令劳动部门重新做出认定,皮球又被踢了回来……
更有意思的是,检索相关论文,就可以发现,劳动部门、法院系统的作者在“超龄劳动者是否适用工伤”问题上泾渭分明:劳动部门认为,国务院法制办的解释更有权威性;法院系统认为,司法裁判才具有终局性……
62岁农民工周永德的突然死亡,就是这么尴尬。其实,随着中国的老龄化、劳动力短缺,“超龄劳动者”势必越来越多,这些人得有一个妥善的保障(无论是不是工伤保障)。这么大范围的问题,又是“神仙打架”了近十年的问题,亟需决策层统一解决。
就此,采访了超龄农民工家属、法律人士、社会学专家、厂企老板以及官员展开了探讨,力求反映各方的声音,探讨如何解决当下中国超龄农民工生存现状的“症结”。
周永德之子:工厂老板认为父亲超龄不算工伤
五金厂老板认为,我父亲周永德并未与五金厂签订劳动协议,双方系雇佣关系,加之父亲已经62岁,超过了法定劳动年龄,因此他的猝死并不能认定为工伤。老板还告诉我,之前答应支付的10万元,属“非工伤赔偿”,系其本人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其中包含遗体的冰冻和火葬费用。
但我们拒绝10万元私了,工厂老板就以此为由不再支付任何费用,父亲尸检的1万多元是我们自己支付的,目前我们并未从老板那得到一分钱。
父亲在外出务工前在老家的村里当生产队队长,本想着没事干后在当地一家鞭炮厂工作,考虑到危险就没做,随后来到深圳务工。他生前未购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60岁后,农村合作社每个月给他80元补贴。
律师周立太:农民工工伤走法律程序须1000多天
我在深圳受理过一个类似的案件,一超龄女性员工猝死在了工作岗位,最终深圳中院判定属于工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仍有劳动的权利,其权利也应当受工伤保险法律规范的保护。
我认为,周永德猝死在工作岗位上同样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其赔偿费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来计算:
1、一次性工亡补偿金。这项金额的计算内容为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现行标准)的20倍(经查为28844元),即一次性死亡补偿金总共为576880元。
2、丧葬补助金。据深圳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经查为5218元),6个月总计为31308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分为配偶抚恤金和其他亲属抚恤金,配偶(61岁)抚恤金为本人工资(周永德月收入2300元)的4成,14年总计为154560元。其他亲属(周永德还有一位老父亲)抚恤金为本人工资的3成,5年共计为41400元(注:亲属抚恤金更高可申领到75岁,70岁以上的亲属均按5年计算)。
综上所述,赔偿费用总计804148元。因此,厂方提出的10万元赔偿或补偿远远低于法律保障。
走法律程序让很多农民工“伤不起”:现行农民工工伤从申请工伤认定到行政诉讼、赔偿仲裁到法院至起诉,直到执行要1000多天,被称之为“胖的要拖瘦,瘦的要拖死”;造成了“伤的没人掏医疗费、死的没人掏火化费”现象。
针对农民工工伤赔偿一事,一裁两审的制度已不适应现行需要,早应废止或选择诉讼。
重庆市重开县劳务办主任:都给农民工缴社保才能不再有超龄农民工
目前中国并不支持使用超龄农民工,但这一群体一直客观存在,且人数众多。
对于职能部门来说,超龄农民工的保障问题也一直是一个比较棘手、尴尬的问题。这些超龄农民工迫于生计外出务工,一旦发生意外,从劳动法的角度来说,是不能认定工伤。
我赞同周立太律师的说法,此事件中,周永德确实工作了,用工方也支付了工资,是事实的劳务关系,两者之间的劳务关系具有天然效力。
但家属如果要求按工伤赔偿,败诉的可能性比较大,因为法院是以法律为依据的。按政策规定,中国的农民工是可以参并享受养老保险等福利的。这些福利政策在制度上是可行的,但在执行上还没有覆盖到整个农民工群体。如果目前的用工方能给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等到退休年龄时农民工就不会再外出务工,而是可以安享晚年,届时超龄农民工现象基本可以杜绝。
昆山一民营工厂老板:小厂买保险成本高,出了事只能私了
我厂里的员工不到10人,其中一名看守人员,今年61岁,不定时在厂里“巡逻”,时而干些杂活。这名老人是家里亲戚安排过来的,决定录用有三个先决条件:亲戚面子;老人孤寡;成本低,月千元,包吃住。
昆山这边很多上了规模的私企都会跟工人签约,我们这种小厂,基本上不会跟工人签劳动合同或协议,干一单活拿一单钱,随时不干随时走人,跟看大门的就更不会签劳动合同了。有些工厂为了规避风险,会给全体或部分工人(经验技术相对不足)购买商业意外险,大厂钱多,可以支付起,我们这种微利,基本上不会买,一旦出了事就只能认命,私了。
工人和家属也知道厂里的“底子”,因此索赔的价格往往不会太离谱,出了意外,基本上都能谈妥,走程序打官司的很少。因为大家都觉得麻烦、耗时耗力,最关键的是一大圈程序走下来,即使判定厂家负责,也不见得比私了赔的更多,可能还会更少。
私企的门卫不是专职的保安工作,稍带做些杂事很正常,一般工作强度不可能很大,猝死可能更多的与个人体质有关。猝死门卫室,厂家赔偿10万是多是少?这个跟厂家自身的经济实力以及事件本身的轻重程度相关。
安徽一刀模制造厂总经理:超龄的不签协议不交金,工资也少
我们现有工人100多人,在以磨刃具为主打产品的“中国刃具之乡”,规模尚可。所有的一线工人,基本不招35岁以上的,即使是经验丰富的师傅,年龄一般也不超过45岁。厂里门卫室安置的一名56岁的老汉,是厂里年龄更大的。
不用超龄工人,原因很简单。一线工人需要体力,超龄农民工达不到要求;虽然工资要低不少(门卫1200元/月左右,一线工人平均3000元/月),工厂也不会冒风险而贪这点小便宜。风险就是各种意外,包括受伤和猝死。
去年厂里发生过一线工人手指被绞断的事件,虽然认定是工伤事件,但工人家属并不按照厂里认可的申请劳动仲裁走法律赔偿程序,张口就要90万元;厂里拿不出这么多钱,家属就把半个村的村民喊来堵门。虽然和部门介入,但堵门持续多日,工厂经营受到严重影响,最终厂方只得妥协,以40万元保底价私了。
这种事情,时常在我们这里的工厂发生。所以,除了门卫,工厂绝不会用超龄工人做一线,出意外的比例太高了。即使招门卫,也是50多岁,身体看上去比较硬朗的,个别厂子也会招超过60岁的,而这些人多半是家里的亲信或者亲戚,我们厂里的老人就是自家人,万一出了意外,大家都会好好说话,更不会闹。
雇佣老人系为善?厂企老板基本上不会有这样的善心,厂是自己的,就是为了赚钱,超龄的不签协议不交金,工资也给的少。
同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朱伟珏:农民工法律意识增强,但仍艰难
超龄农民工猝死引发的事件热议不断,我认为这算得上是个社会积极信号。
中国代农民工意识基本停留在“凡事靠自己”的初级阶段,如今新一代农民工不断涌入城市,其普遍有年纪小、学习能力强等特点,相应的意识也在逐渐加强。而代农民工逐渐年长,向“超龄”发展。
超龄农民工在法律上可能面临着无法跟企业签署劳动协议,进而导致一些基本利益得不到法律保障的风险。从厂企老板的利益出发,他们更青睐没有协议保障的超龄农民工为其谋利。
这是一个矛盾点,要在双方利益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很难。目前的社会大环境,确实很难给超龄农民工一个满意有保障工作环境的保障氛围。
上海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顾俊:没有申诉途径一些农民工被迫放弃
中国的农民工普遍属于弱势群体,在劳力市场上没有地位。虽然很多农民工在上世纪90年代已经有了意识,但苦于没有申诉途径,所以大多数农民工选择了忍耐。
随着中国经济的增长和国民人均收入的增加,部分“议价能力”较强的农民工渐渐占据了主动的位置。而一部分经济压力较大、必须要养家糊口的农民工则相对被动,有时不得不为了整个家而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