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企业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骨折后需手术和休养,高先生向公司请假2个月,结果工资被停发了,并被开除了。吴中法院判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帮他讨回了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高先生家在上海,在苏州一家公司上班。2010年4月7日,他因交通事故骨折,进行了内固定手术。2011年6月,苏州公司一纸调令将高先生派到全资子公司上海公司做销售。当年10月27日,高先生为取出固定物再次入院手术。为了休养,高先生通过电子邮件向上海公司的销售部经理请假至2011年12月14日。
但2011年10月,上海公司以高先生长期请假为由停发了他的工资,12月22日更是以高先生旷工三天为由将他开除。通过电话沟通,高先生得知,开除公告是苏州公司的销售总监通知上海公司的销售部经理发布的。
休个病假回来怎么就被开除了呢?高先生开始了讨薪。在上海,他先后申请劳动仲裁和去法院起诉,但证据不足以证明他与上海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高先生又转而向苏州公司索赔。2013年9月,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苏州公司支付高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3万余元,支付高先生2011年10月1日至12月22日的工资共计6876元的裁决。苏州公司不服裁决,向吴中法院提起诉讼。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2011年6月,苏州公司将高先生外派至上海公司工作,苏州公司的人事部门出具了工作外派调令单,此时,高先生与苏州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尚未期满,高先生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维护。
最终,吴中法院判决:高先生外派期间,劳动关系存在于高先生与苏州公司之间,苏州公司应当支付高先生2011年10月1日至12月22日的工资,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苏州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日前,苏州中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吴中法院法官提醒劳动者,当遇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时,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若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