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在4个月前看到一家公司招聘组装工的通知,便前去应聘。他很顺利地入职了,公司为他安排了固定工位,并和他说好,每天工作8小时,按时签到上下班,根据每天组装的合格工件的数量计算当日报酬。但公司一直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最近,杨某去询问公司究竟什么时候与他签合同。公司负责人回复他:“公司根据每日工作量计薪,你来去很自由。所以我们之间不是劳动关系,公司不能和你签订劳动合同。”
突然从公司的职工变成了个“外人”,杨某实在想不通。他来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询问自己是否真的无权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监察员告诉他,公司的理由是错误的。无论劳动报酬是计件发放还是根据工作时长发放,都与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无关。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自己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用人单位处获得劳动报酬,自己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即可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杨某遂提供了公司向他发放的组装车间劳动制度、固定工位的工作证以及签到卡等材料。根据这些证据和杨某的叙述,监察员初步认定公司涉嫌逃避签订劳动合同。于是,监察员来到公司,在了解了更详细的情况后告诉公司负责人,他们违法了。最终,公司与杨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支付了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