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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合同无需提前30天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是应该提前30天通知的么?”日前,刚被单位“炒鱿鱼”的小王满腹委屈地打电话到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投诉。不想,工作人员却告知小王,单位的做法并无违规,因为“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30天。

  本市劳动保障部门解释,在《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2月初单位解除与小王的合同,此时仍处于合同约定的3个月试用期间;因此,如果小王确实不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单位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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