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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难倒应聘大学生

赵雪大学毕业后先后干了几份工作,但没有一个做满三个月,今年4月中旬,经朋友介绍,她前往某旅游服务公司应聘总经理助理一职,并成功拿下这的一个名额。

  随后的三个月试用期,赵雪也顺利通过。日前,公司领导正式提出,与赵雪签订劳动合同,月薪3000元,年底还有分红。“我当时可开心了,这可是毕业后份正式工作,而且待遇我很满意。”赵雪非常兴奋,可接下来领导提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签订一份“保密协议”。此保密协议明确规定,如果赵雪从公司离职,三年内不允许从事与该公司相同的业务。如违反该规定,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与此同时,公司也将支付赵雪保密费,每月600元,。

  面对公司提出的要求,她有些不知所措。“由于我的工作性质,确实能接触到大量的客户资源,而这些信息对公司的确是非常重要的,一旦泄漏,后果会相当严重。公司有这种要求我能理解,可这个‘保密协议’能签吗?”赵雪犯了难。

  “公司这样做合理吗?三年是不是太久了,法律这样规定的吗?保密费又是如何定的,每个月600元少吗?”犹豫不定的赵雪打进了本报法援热线。

  本报法援律师王权认为,该公司要求赵雪签订保密协议的行为是合法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这个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此外,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但具体数额,目前没有硬性规定,通常由员工和单位协商决定,并在“保密协议”中明确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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