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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文凭签了合同也无效

公司认为,丁华通过提供假文凭应聘,致使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合同应属无效,从而也不存在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丁华提供假文凭应聘,并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是否侵害了用人单位的知情权?该劳动合同是否无效?公司在与丁华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否有责任自己核实应聘者的学历真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丁华在公司招聘过程中,不符合公司对应聘人的学历要求,却故意告知招聘公司具有硕士学历,并提供了伪造的文凭,使公司相信其具有相应学历,从而作出招聘丁华的决定,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该劳动合同的签订具有欺诈性质,属于无效劳动合同。仲裁委裁决,公司可以基于丁华的欺诈行为随时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有关专家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建立过程中具有知情权,知情权的范围仅限于对影响劳动关系建立的对方的重要信息的知悉,劳动者应当如实地向用人单位披露有关个人信息。提供虚假信息的将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并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有权利了解劳动者文化程度、工作技能、健康状况等信息,劳动者不如实提供构成对用人单位知情权的侵害。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不需要负有对劳动者的学历和经历进行核实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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