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单位工作超一年可带薪休假
职工年休假期间将不必再担心工资福利待遇降低。记者昨(5)日获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现正就《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各方意见,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11月16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
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休年休假,应由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对于年休假的时间,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在年休假的使用问题上,征求意见稿强调,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针对职工年休假与寒暑假、探亲假之间的关系,征求意见稿指出,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假期。
不按规定执行直接责任人员将获处分
如果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征求意见稿规定,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
而如果单位既不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又不依照本规定给予补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公务员法律、法规对其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其他单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