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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解除还是终止

问: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在到期的时候,只要不是劳动者的意愿终止,都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那么,对于,无期限劳动合同,是否也存在终止这一说法,还是只有解除。

  另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只要严重违纪等几项情形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是否意味着,我们也能否用严重违纪来终止劳动合同而减少经济补偿金呢?如果可以,我们需要做些什么才能保证即使需要举证 都能举证能成功呢? 谢谢。

  劳动关系专家答疑如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按照原来的<;劳动法>;规定,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了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解除外,也可以通过约定终止条件,当条件成立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如果这种约定是在2008年1月1日之前,2008年1月1日后,当条件成立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 并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对于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终止条件,所以2008年1月1日后,这样的约定是否可以还不明确,不过主流观点是认为不可以再作这样的约定,那么此时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只能依据法定解除条件来与劳动者解除,除此之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形只包括:

  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第3、4种情形,单位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单位方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双方协商一致的解除2、劳动者重大违纪解除3、劳动者无过错解除:a、不能胜任解除b、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c、情势变更的解除4、经济性裁员

  对于劳动者重大违纪的解除,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单位依此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举证的内容是:1、单位方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

  2、劳动者知晓该制度3、劳动者严重违反该单位规章制度4、单位处理程序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需要将解除理由告知工会,听取工会意见、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要证明劳动者严重违纪,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制定就显得很重要,惩罚要有轻重层次性,除了劳动者重大违纪,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3种情形的解除都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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