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须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要求拆迁公司、物业公司等单位须在60天内为其城镇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单位可为其进城务工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
通知明确要求,在京物业服务公司、拆迁、评估、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开发、工程质量检测、室内环境检测、房地产测绘、建筑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须为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满6个月以上的城镇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单位可为进城务工人员或者实际工作不满6个月未签订合同的城镇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称,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在《通知》下发之日起60天内,按照方便、就近原则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的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账户设立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在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账户设立手续后,按照规定申请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如果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职工设立个人账户手续、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