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胜任岗位的员工,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本周说法"是中人网劳动与法频道推出的一个全新的法制互动类活动,每周一期,"说法"采取以案说法、会员参与、律师评说的活动样式。活动的宗旨是:辩案件原委,析法律真谛。通过企业劳动用工中的各式法律问题之分析,来传递劳动法律知识,感悟法律精髓。为广大会员朋友提供一道劳动法律"快餐".会员朋友可对"本周案例"自由评说,为案例中主人公或企业出谋化策,帮助他们从各自的角度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中人网将在下一个周一时公布五位精彩评说员,给予中人网100分积分奖励。另:如有任何劳动法律疑问都可发贴提问,我们将一并予以答复。
[本周案例]
汪某是某工厂的车工,与工厂签有五年期的劳动合同。
刚开始,汪某对自己每天八小时都要在车床前站立工作很不适应。下班时,往往是两腿酸软,疲惫不堪。半年以后,他才渐渐地适应了这份站立式的工作。
没想到,一次体检时,汪某被检查出右腿骨头里长有肿瘤。根据医生的建议,汪某做了肿瘤切除手术。为此,汪某连续休病假三个月,休满了他应享受的医疗期。病愈回厂上班时,工厂继续安排他做车工工作。但汪某认为,自己的身体已不能从事车工工作了,并出示了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证明自己因切除腿部肿瘤时,已将大腿骨的一部分一并切除,不能够长时间站立。同时,汪某提出了要求厂领导把他调换到仓库当管理员或其他不需要长时间站立的工作岗位的请求。
对于汪某的请求,厂领导表示不同意,并与汪某商量,如其不能从事车工工作,是否愿意同工厂解除劳动合同。汪某表示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可能再干车工工作了。双方因没有找到一个好的解决方案而僵持起来。
几天后,工厂人事部经理对厂长说:"其实,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汪某既然已经享受完了医疗期,我们工厂就可以决定和他解除劳动合同了,没有必要非得征求他的同意,工厂只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他就可以了。"听了人事经理这番话后,工厂作出了企业单方与汪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提前三十日通知了汪某。
问:
如果您是该企业的HR,如何操作才能顺利的与汪某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承担法律上的风险?
如果您是劳动仲裁员,面对这样的案件您会如何处理?提出您的结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