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怎能从《劳动合同》中“剥离”
有不少刚刚踏上工作岗位的年轻人反映,企业在与自己签约时,拿出两份合同来签:份是《试用期合同》;第二份才是《劳动合同》。而《试用期合同》的条款则简单得不能再简单,《劳动法》里的很多规定统统逃避掉,一一不予履行。
我们有理由认为,企业的这种做法,目的就是将试用期从劳动合同中剥离出来,以试用期的结束作为劳动合同的生效条件。
事实上,法律明确规定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企业单独设立试用期合同,实质上就是利用新人的心理弱势和对劳动法律知识的欠缺,以“试用期”为由,逃避劳动合同的约束,以达到随时解聘新人,或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使新人手无的“凭据”。
案例
小吴从学校出来,才工作短短五个月,就尝到了种种苦涩滋味。“社会上民工要工资很难,我们也是。”这一句话浓缩了他在整个事件中感受到的沉重与无奈。小吴曾应聘到一家公司做工地现场资料员。这个工作并不轻松,只要工程在进行,就无休息日。
刚毕业的学生要在基层锻炼,这一点小吴心里很明白,所以,当初公司只与他签下三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并许下试用期表现经考核过关就补签《劳动合同》。小吴明知这种合同对试用期新人的权益保护存在着很大的风险,但迫于无奈,“找过的几家企业家家如此”,只好签下了。
结果他在工作中发现,这家公司对试用期中的员工拼命压榨。既然试用期不包含在《劳动合同》里,“公司就理直气壮地不给我办理任何保险。”
即使是《试用期合同》,在签署合同时,以需要总经理签字的名义,取走他单方面签字的两份合同,再没有退还给他一份。
两个月过后,公司老板来找小吴,说公司最近月月亏损,养不起太多的人,只好从新人开始减员,请小吴理解,然后只付给他试用期七成的薪水,就把他打发了。
同类困惑
之一:《试用期合同》等于没有合同。因为我们得不到任何保障,既然是这样,老板为什么还要逼着我们签约呢?
之二:《试用期合同》履行好了就签《劳动合同》听起来也没有什么不对的地方,毕竟企业在新人身上也是要担风险的。可谁知道,我们的善解人意,却屡屡受到黑心雇主的利用呢?
支招
招:如果你在求职的企业必须要以《试用期合同》与《劳动合同》剥离开的形式让你签约,那么《试用期合同》签了不如不签。因为如果你没有签订《试用期合同》,在法律上就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你可以按有关的法律条款为自己。如果你签了,你就很可能掉入《试用期合同》的陷阱。因为你签字了,就等于自愿放弃权利了,到时候再用法律来就难了。
第二招:如果你实在无法说服企业和你签订《劳动合同》,而这家企业对你又很有吸引力,那么对《试用期合同》也应该通过谈判的形式来签订,不能让企业雇主为所欲为地按照自己制造的“霸王条款”欺负新人。在谈判时,应该把握两个基点:一是要写明应享有的劳动保障与福利;二是要把“转正”的要求条件写入条款。这样就降低了雇主找借口在试用期内把你辞退的风险。
第三招:如果在《试用期合同》内(或未签试用期合同),企业雇主不以任何理由,就单方面辞退你,并且没有给足你应得的薪水,你就应该针对雇主无理辞工和减薪事宜,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请求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