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权拒绝单位加班 加班不得超3小时
厦门日前下发有关加强工时管理等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般情况下,各类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需要加班,经与工会、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是每天最多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厦门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负责人吴目国表示,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强迫职工加班,职工可以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更不得以此为理由解雇职工。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必须申请执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特殊工时工作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两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日工作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2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