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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工人享有“拒绝权”

用人单位若违反规定强迫职工加班,职工可以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更不得以此为理由解雇职工。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大幅加班的,可向劳动部门申请执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海峡导报》12月7日)

  近年来,用人单位违法超时加班的现象十分普遍,且呈愈演愈烈之势。前不久,权威部门指出:中国是世界上劳动时间最长的之一。致使许多劳动者休息权利不保,身体健康牺牲,有的甚至丢掉生命。“工人加班猝死”的噩耗媒体时有披露,华为员工胡新宇、海珠女工甘红英的“过劳死”就是缩影和代表。厦门明确“员工有拒绝强迫加班的权利”,符合“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执政理念,合情、合理、合法,对于约束用人单位依法用工,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维护劳动者休息权利的积极意义,显而易见。

  但是,在我们,“红头文件”的规定和具体的落实往往是有距离的,有的差距颇大,甚至南辕北辙。就以“拒绝权”为例,去年有关部门就发文明确:工人“有权拒绝冒险作业”、“有权拒绝违规加班”、“有权拒绝高温露天作业”等等,冒险作业、违规加班、高温露天劳动从来就没有收敛过,然而却鲜有听说工人站出来拒绝的。你“拒绝”可以,立马就叫你滚蛋。这就是“拒绝”的后果和代价,无异于自毁饭碗啊!不久前,媒体曾报道过这样一个“现吃现报”的典型。北京大兴苏中建设集团第25分公司工地,100多名工人连续工作24小时,接连加班两晚,累得瘫倒无力爬起,不得不拒绝继续加班,结果都被以“不服从命令”为由炒了鱿鱼。在资强劳弱、劳力过剩的社会生态下,要保证工人有“拒绝权”,哪里是发个“红头文件”就能解决问题的,需要好好地革新我们的法治环境和用工制度。

  其一,“拒绝权”亟需法律支持。若是把“拒绝权”拿到国际社会上,人家肯定不可思议,人家工人有的权利,而在我们是犯禁的,恰恰“拒绝权”又有之嫌,理难直气难壮。况且,这种“拒绝权”只是“七零八落”地散见于领导讲话或部门及地方的“红头文件”,正式的法律法规中尚无明确规定。所以,只有把“拒绝权”正式写进了法律,劳动者才有可名正言顺地行使,同时还必须有“不得因行使‘拒绝权’被打击报复(如扣薪、解雇等)”的规定。

  其二,需要工会当好“娘家人”。在目前尚无法律支持的情况下,工人的“拒绝权”只能仰仗工会出面争取。这就需要工会干部深入实际体察情况,真心实意地为工人,替工人代言,发现“强迫加班”情况,勇于据理力争,严辞拒绝,尽到“娘家人”的保护之责。

  其三,需要行政执法部门监督到位。从某种意义上说,用人单位“强迫加班”的违法行为之所以在一些地方蔓延和猖獗,归根结底是那里的执法部门作为不力或失职渎职造成的。为此,必须对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实行严肃的问责追究制,逼迫他们切实当好劳动者的“保护神”。非如此,就不可能真正解除工人“强迫加班”之苦之害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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