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单位应当帮转档案
王某系北京某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8年7月16日至2013年7月15日的劳动合同。今年3月,王某因工资待遇问题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公司以劳动合同未到期为由,拒绝为王某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人士认为:职工档案是关乎个人工作调动、工资调整、劳动保险及离退休等各项切身利益的重要材料。《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同时,《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据此,单位负有妥善保管和在劳动关系解除后及时转移职工档案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公司无论基于何种理由都不得扣押王某档案,而应依法及时为王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