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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有何规定?

近日,成都读者王某来电话咨询,她大学毕业后到一些用人单位应聘,通过几次用人单位应聘,感觉每个单位的试用期都长短不一,很想弄明白,试用期目前有什么具体规定?

  本报政策咨询台就王某咨询问题,现回复如下:

  在用工过程中,目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其具体表现是:通常用人单位不管是什么性质、多长期限的工作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约定试用期,一律约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即可,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二为一,试用期到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约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约定一次试用期。造成试用期比较混乱。 

  比如,在实践中,很多工作本来不需要试用期过长,劳动者就能胜任,如一些没有什么技术含量的劳动力密集型工作,实际上试用期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单位动辄规定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恶意用足法定试用期限上限,这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可以看出劳动合同对约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作出了具体规定。

  也就是说,其一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更低起点是三个月。

  其二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不是约定试用期的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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