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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专职人员 须缴纳“五险一金”

市民政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进社会组织“五险一金”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核准登记的社会组织必须为形成劳动关系的专职工作人员按时办理参加“五险一金”手续,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通知指出,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发布的《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本市解决了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生育险的问题。至此,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问题全部解决。通知要求,经本市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必须依法为形成劳动关系的专职工作人员按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手续,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据悉,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指除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人员以外的所有与社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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