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半年一结违法吗
【问题咨询】《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可我所在的单位,加班费半年一给,半年里周六、周日加班的数目要超过30天以上的天数才给加班费,例如:半年加班的天数总计为33天,则33-30=3,即只给3天的加班费,若不够30天则没有加班费。也就是说,若在半年中,没有存够30天以上的加班,就没有加班费。我认为非常不合理,大家那几十天等于没有加班。
而且,如果我们在六、日不加班,还会被扣钱。六、日为休息日,工人们有权选择加班或不加班,但是我们单位的这种制度,变相剥夺了大家休息的权力。请问公司的做法违法吗?
【咨询解答】你好,首先回答你的是你们公司做法是错误的。
第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你们单位规定加班30天以上才能给加班费或者周六周日不加班扣钱的做法,都是在变相强迫你们加班,这些做法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第二、《关于职工加班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5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补休的,仍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一)、(二)项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即: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第三条规定计算加班加点工资应按照劳社部发[2008]3号文件规定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标准,即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天;”通过以上规定,可以明确回答你的是你们公司规定半年里周六、周日加班的数目要超过30天以上的天数才给加班费,是错误的。正确的做法是按照你们加班的实际天数按照工资2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日工资计算标准按照上述第三条规定的执行。
第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你们单位如果生产任务重,需要员工加班,要征得员工同意才可以,如果员工不同意加班,单位是不能强迫的,是可以不加班的,同时单位是不能扣除你们工资的。而你们单位强迫你们加班,是违法的。扣你们工资更是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你们权益的行为,你们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监查举报的方式维护权益,要求单位改正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