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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人社人,为人人”的服务意识

近日,湖南省宁远县人社局社保股接到王小姐打来的电话,王小姐在电话中表示她已顺利拿到了超市赔付的工伤待遇赔偿款,并向社保股的工作人员致以诚挚的谢意。

原来,王小姐于2019年3月在宁远县一家商业连锁超市从事全职售货员工作,2019年8月21日晚上9点10分左右,王小姐下班后从超市出发步行回家,在一家酒店门口路段通过人行道时,被一辆摩托车撞倒造成受伤。王小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在医院住院20天。2019年9月12日,王小姐在其母亲的搀扶下,拄着拐杖来到宁远县人社局社保股,要求以个人名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作人员在和王小姐交谈的过程中了解到,王小姐并未与超市签订劳动合同,超市老板在事故发生第二天去医院看望王小姐一次后,就再也未与王小姐联系。在来人社局申报工伤认定前,王小姐的母亲到超市数次,均被超市内工作人员告知,老板在外地出差,无法取得联系。考虑到王小姐及其母亲行动上的不便,且肇事者赔付的钱远远不够巨额的医疗费用,生活面临各种困难,工作人员在办公室帮助王小姐将工伤认定申请的资料复印齐全后,也帮助其将劳动关系仲裁的申请材料交于人社局仲裁院。2019年9月24日,王小姐的母亲高兴地将“王小姐与超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书交于社保股工作人员的手上,这代表着王小姐的工伤认定申请可以受理了。社保股工作人员在受理后的时间,联合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到超市进行了调查取证。2019年10月11日,永州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小姐为工伤。拿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社保股工作人员将提前准备好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寄给永州市人社局。2019年10月25日经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王小姐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确定王小姐为捌级伤残。

因超市没有为王小姐购买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而超市老板拒绝赔付王小姐的工伤待遇赔偿款。工作人员了解这一情况后,主动带着王小姐到超市找到老板进行沟通。经过工作人员耐心、详细、反复劝解,向超市老板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以法,最终超市老板同意在一个月之内将超市应该负责的工伤待遇款赔付给王小姐,并签订了赔偿协议书。

在了解事故情况、受理工伤申请、深入调查取证、维护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上,宁远县人社局社保股始终秉承“人社人,为人人”的服务意识,秉承为民解困的宗旨,秉承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切实关心办事群众的疾苦,带着深厚的感情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帮助王小姐圆满地解决了这起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事故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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