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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经济效益差,劳动者离职有经济补偿吗

黄女士入职一家商贸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月薪4600元。公司是由三个人合伙投资经营的,他们都是自然人股东,其中姜姓股东为法定代表人。受行业竞争激烈影响,今年公司经营效益直线下滑,另外两个股东要求撤资,公司资金出现困难。近日,黄女士来电咨询:继续工作下去可能会被拖欠工资,如果自己离职是否有经济补偿?

  解答:一般情形下,劳动者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但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均规定工资每月至少支付一次。也就是说,工资支付的周期不得长于一个月。如果公司存在有拖欠工资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的,黄女士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公司还未出现拖欠工资等情形,仅仅是因担心被拖欠工资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是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的。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第38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有“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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