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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服务期5年,提前离职,需要赔偿违约金吗?

小刘入职新公司后,被安排去德国总部进行上岗培训,其实就是和德国总部的同事一起做项目,培训历时2个月,性质为带薪全脱产培训,并签订有培训服务期协议,约定了服务期年限为5年,违约金为10万元。2015年3月,小刘回国并返回公司上班,2016年5月,小刘提出辞职。
  该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小刘赔偿10万元的违约金。
  你认为小刘应该赔偿吗?
  我们来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一、小刘的培训属于专业技术培训吗?
  一般而言,培训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一般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其目的是使员工能基本上适应企业的“生产要求”,也间接提高劳动者的技术素质,内容主要为一般岗位枝能培训和特殊工种培训等。另一种培训为职业发展培训,职业发展培训的具体内容可以分为专业技术培训和非专业技术培训,企业对专业技术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对非专业技术培训,即使投人大量成本,也无法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小刘的上岗培训,仅是为了达到该岗位的基本要求,而不是为了让其有更高层次的发展,这种培训,明显属于《劳动法》规定的职业培训的一部分,而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
  二、什么算合理地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拨了一笔钱,用来对你进行培训,要有发票等证据证明。而单位自己的员工对你进行教学,员工的工资,不能视为“专项培训费用”。
  本案中,一是要判断是否是专业技术培训,上岗培训一般不能认定为专业技术培训,所以小刘的服务期协议是无效的;二是要判断单位是否出资,如果公司无法举出出资证明,也将无法向小刘主张服务期和违约金。
  本文代表个人观点,欢迎发表不同见解。
  参考资料:
  1、瀛黔劳动法在线
  2、每天一点劳动法 朱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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