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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简历掺假 公司索赔调查费

未进行仲裁前置 法院驳回诉请近日,上海金田企业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金田公司)分别起诉两起离职员工简历不实案,要求该两名员工承担公司委托支付调查费12965元,返还公司因虚假简历多支付高薪职务薪酬4.5万元及赔偿给企业造成损失36.1万余元,静安法院对金田公司诉讼请求判决不予支持。

  2006年2月、6月间,金田公司录用唐某和王某,发现其应聘资料及工作经历、教育经历有严重造假成分,便委托律师调查,结果,公司发现唐某简历中有很多不实之处:

  ◆在上海史黛菲贸易公司工作时间早于该公司成立时间;◆曾工作的“上海厚实国际时装有限公司”及“上海厚实时装有限公司”均不存在;◆唐某于2004年3月至2005年10月,在香港华地国际企业——华地百货有限公司工作,有7处不实;◆针对唐某在上海交大的学历情况,该大学档案馆答复:“根据我们保存的档案,唐某未曾在我校学习过,或者虽有在我校学习但未能正常毕业。”

  此外唐某还擅自招聘雇员,给公司造成6万余元经济损失。

  金田公司称,王某的简历中也有不实的地方:

  ◆王某填写在东渡国际集团公司工作时间,明明为5个半月,却填写为两年零5个月;◆在苏州“金兴大厦”工程中负责收尾工作,简历中填写为该项目托盘续建工作;◆捏造曾在“枫桥酒店公寓开发项目及集团范围的工程管理”,该酒店公寓是在王某离开该集团16个月之后才动工。

  2007年9月中旬,金田公司诉称现已离职员工王某、唐某在公司录用时,递交个人简历工作经验(具体指工作单位、曾任职务、主要工作职责及工作业绩等)、教育经历都存在造假,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公司知情权,给公司用工制度造成了极坏影响。

  唐某和王某辩称,金田公司调查材料系单方行为,又是在自己离开公司后进行,属恶意行为。认为公司若对应聘简历怀疑,完全可以在自己就职前、就职试用期或就职期间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金田公司支付唐某、王某的工资报酬,是根据他们工作能力及付出劳动确定。

  用人单位招聘员工,是综合员工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而非仅凭劳动者自述简历。金田公司若对招录员工简历有怀疑,也应该在合理的期限提出或进行调查。即使公司调查的事实成立,起诉返还薪酬缺乏合理性;主张经济赔偿亦未进行仲裁前置,遂法院判决对该起诉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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